在香港,社會福利服務由社會福利署資助,對於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社會福利服務,社署除提供津貼外,還負責監察其服務表現。這津貼及監察程序是社署與非政府機構關係的核心。

服務質素標準(SQS)ServiceQualityStandards,便應運而生。這服務質素標準是社會署與非政府機構代表協商後制訂的。訂立各項之標準是為了使所有社會福利服務與個別服務單位現行的優良做法看齊。"服務質素標準-SQS",包括四大原則:一.資料提供、二.服務管理、三.對使用者的服務、四.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根據這四大原則,細分成十六項服務標準,而有關的標準已於一九九九年四月開始分三階段逐步實施。


內容

標準一:服務資料
標準二:檢討及更新服務政策和程序
標準三:運作及活動記錄
標準四:工作員職務及責任
標準五:人力資源
標準六:計劃、定期評估及收集意見
標準七:財政管理
標準八:法律責任
標準九:服務環境的安全
標準十:申請及退出服務
標準十一: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標準十二:知情的選擇
標準十三:保障私人財產
標準十四:私隱保密
標準十五:申訴
標準十六: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