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期
就特區政府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之建議
本會一向鼓勵兒童社會參與,培育他們成為良好的公民。於2016年藉會慶80周年舉行「兒童高峰會」,與會者探討兒童作為公民的權利與責任,讓兒童及青少年表達意見,並將內容訂立為「兒童約章共識」。
本會一向鼓勵兒童社會參與,培育他們成為良好的公民。於2016年藉會慶80周年舉行「兒童高峰會」,與會者探討兒童作為公民的權利與責任,讓兒童及青少年表達意見,並將內容訂立為「兒童約章共識」。
根據本港簽訂的《兒童權利公約》,政府及社會需按照公約所訂明為兒童提供四大權利 (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及參與權)的保障,而政府政策需要以積極保障兒童的福祉及維護他們的最佳利益為依歸。兒童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他們的聲音應被社會充分聆聽,讓他們發揮其參與權。惟現時社會上缺乏機制讓兒童的意見傳遞至政府層面,政府於制訂政策時亦較少收集兒童的意見。而且,在過去無數與兒童利益相關的家庭事件上,例如近期「臨臨被虐」事件,正正反映了家庭總有未能發揮功能或失效的時候,亦出現父母有意無意剝削子女權益的情況,導致他們受到傷害,這反映家庭及家長未能確保兒童權益及需要得到滿足。另外,法例及政策對「兒童」概念不一,不同法例中對兒童自理能力的理解有互相牴觸的地方,缺乏對「兒童」統一的概念容易導致公眾對不同的法例有誤解,或造成政策法例執行的混亂。現時與兒童發展的相關數據亦非全部能夠於不同政策局的網頁存取,缺乏透明度,各政策局統屬兒童資料,難以全面掌握兒童狀況。另外,政府亦會就一些兒童事宜透過跨部門協調以推行政策,但因政出多門,未能有效協調現時涉及兒童相關政策的制定及推行。
 
行政長官於2017年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及,政府計劃於本年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本會對此深表支持。本會贊同政府盡快成立一個獨立及具法定地位的機制—「兒童事務委員會」,以擴展政府在兒童事務上「維護者」的角色,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取向,以肯定兒童有能力作判斷及自我決定權。同時,「兒童事務委員會」也可為兒童提供一個跨界別、跨政策局的平台,讓兒童直接參與討論及決策,共同研究及處理兒童事務,從而締造一個成年人與兒童共同健康快樂生活的環境。
 
本會認為「兒童事務委員會」應全面關注及處理0至17歲兒童所面對的問題。本會建議政府在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時,先訂清有關諮詢組織之負責範疇及協調分工。例如釐清現時不同法定或諮詢委員會如家庭議會、青年事務委員會、公民教育委員會等的職責範疇。另外,本會期望政府參考《巴黎原則》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建議,成立具備監察功能的「兒童事務委員會」及落實《公約》內訂明的權利,確保兒童聲音得以被社會充分聆聽和重視,並以兒童利益為優先考慮。為了配合本會提出「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功能及職權,委員會在決策局中應具統籌性質及「跨部門」的權力,故建議由司長級官員領導,設有獨立秘書處和兒童專員,以致「兒童事務委員會」能統籌所有與兒童相關的政策及事宜。此外,政府成員可由各政策局之首長級官員組成,以確保兒童事務員會能透過具備決策能力的委員與各政策局協調,確保委員會的職責能確切執行。本會亦期望「兒童事務委員會」能招募非官方成員,包括兒童代表委員(華裔及非華裔兒童代表),並公開委任邀請了解兒童事務及有經驗的人士全職擔任成員,包括邀請立法會議員、從事兒童服務之非政府機構成員(包括前線成員及管理層)和學者等,以提供直接方法及從宏觀角度處理兒童事務。在「兒童事務委員會」成立後首兩年,本會亦建議政府應優先進行啟動「兒童政策」、建立兒童數據資料庫和制訂行動計劃及檢視框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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